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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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钟志文(以下简称“甲方”)于2025年8月与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未签订《民事委托合同》,不处理案件,不退款,不服务 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人民币柒佰元整(¥700)。然而未签订合同,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未指派的律师未开展任何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出庭、未提交法律文书、未进行调解、未提供任何法律服务。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义务。 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根本未履行合同义务,甲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正式要求: 解除双方于2025年8月25日解除《民事委托合同》;代理权限 要求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柒佰元整(¥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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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诈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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