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致合同解除纠纷

网友保保_ONcf8Fd0

已完结

本人于2025年6月12日签订此合同,学习过程与其描述不符,本人无力支付要求解除不合理条约,工作人员虚假宣传与实际不符,解约时要求支付大额违约金 在此之前没有和我申明违约金一事。公司并未提供办学许可证,课程单一,公司合同为格式条款加大了我的责任,在我报名学习之前该公司夸大收入成果以及课程质量设计虚假宣传,且提交了报名费之后并未出具发票,涉及偷税漏税行为,相关培训人员没有教师资质问题,无法提供其承诺的教育培训服务,,本人要求解除合约,解除合同,拒绝支付不合理课时费 违约金 预付费 另外,对方机构的教学资质,教师资质存在疑问要求出具证明 ,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用户申请完结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投诉已转至企业处理,请留意事件进展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要是想好好协商 请来加我vx 我的电话号码你们不是知道吗 我那个微信号被盗了 一直联系不上你们 我态度诚恳的来和你们谈 协商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1.我在vx上被一名自称是属于成都啄玉启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人诱导,说是可以兼职接单,再诱导我购买课程学习,该人通过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使我误信其课程内容和质量。2.在未充分了解服务条款的情况下,我在其诱导下签署了分期付款。3.在我报名后不久,我发现了与该成都啄玉启学科技有限公司相同话术的其他受害者,意识到自己被*,并且课程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4.当我尝试与该成都啄玉启学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时,他们要求我支付先前并未明确说明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5.在通知我签署合同时,工作人员并未详细为我解释说明合同中的条款,导致我对其中的条款并不清楚,且合同中的条款多强调甲方责任,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误导消费者。鉴于上述情况,我坚决要求:1.立即解除我与该成都畅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和合同。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