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考仕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与欺诈收费要求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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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5月12日在“孝感通”微信公众号*台上,看到他们发布的名为“[无面试!2025年孝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00人……]”的招生广告(此广告已被孝感通公众号删除)。该广告冒用“教育部官方招生”名义,以“优惠名额限量”等虚假的饥饿营销手段吸引受众。我添加广告中指定的企业微信“招生办鲁老师”后,该工作人员对我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 1、虚假宣传主体:谎称其为“教育部官方招生”,但经事后查实,该公司与教育部无任何关联。 2、虚假承诺效果:多次强调“考试简单、包过”,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 3、隐瞒真实费用:虚假承诺7480元即为“专本连读”全部费用,后期仅需少量杂费,隐瞒了成人高考需另行缴纳上万元费用的关键事实。 4、隐瞒重要信息:在缴费前,未向我明确说明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考试形式。 基于上述欺诈行为,我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于当日向该公司支付了学费7480元。当即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负面评价并要求退款,该公司虽口头承诺“可转换考试形式”、“每天有老师跟进”进行拖延,但始终未履行。 此后,我在准备参加成人高考时发现,仍需自行缴纳上万元费用,方知受*。再次联系被告时,不正面回应我的问题,联系多人无人应答,遂向12315*台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回复,该公司公司“未在实际登记注册地址办公”,并被依法列为“经营异常”名录。此事实充分证明该公司缺乏履约诚意且经营状态异常,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其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原告付款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请求判令解除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请求该公司立即返还学费人民币748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欺诈消费赔偿22440(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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