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乐优学涉嫌合同诈*与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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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领导: 我现举报河南众乐优学信息有限公司(已注销)及其法定代表人甄宗宗,涉嫌合同诈*、虚假宣传及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事实经过 1. 虚假承诺诱导缴费 2024年9月10日,我通过网络*台了解到河南众乐优学信息有限公司的"执业中药师"考试项目,缴纳报名费880元。同年10月15日,自称"李主任"的工作人员,以"VIP班保过""绝密试题"等虚假承诺诱导我缴纳14200元升级课程,承诺"一年拿证"。但实际未提供任何正规直播课程或学*社群服务,仅发送零散教材资料。 2. 报考资格造假暴露*局 2025年7月5日,我按要求缴纳244元报考费后,河南省药监局通告显示我的报名信息未被录入系统。此时发现"李主任"已离职,公司于2025年5月恶意注销。 3. 关联公司持续行*证据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众乐优学信息有限公司,法人甄宗宗在公司注销后,于2025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淄博正众优学信息有限公司,法人仍为甄宗宗,经营范围与原公司高度重合,涉嫌通过"注销-新设"模式逃避法律责任。 二、违法事实分析 1. 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公司在招生时虚构"绝密试题""保过拿证"等虚假服务内容,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第五十五条,我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153****9722. 合同欺诈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取财物(金额15324元),符合合同诈*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金额达3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本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三、具体诉求 1. 行政查处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河南众乐优学信息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展开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其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 刑事立案 请求公安机关对甄宗宗等人以合同诈*罪立案侦查,冻结其关联公司账户资金,追讨被*款项15324元。 四、证据清单 1. 转账记录(2024年9月10日880元、10月151****2025年7月5日244元) 2. 微信聊天记录 3. 河南省药监局通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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