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啄玉启学科技诱导消费与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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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梓茗伊(化名),女,汉族 被告:成都啄玉启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DHEK1385,法定代表人郑伟,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4单元9层912号。 被告:成都羽畅旻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DHD09D03,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幢4单元9层913号。 第三人:福建闪电启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6X067T。 诉讼请求: 1. 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培训合同已解除; 2. 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定金100元及课时费1100元; 3. 判令二被告赔偿误扣55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4. 判令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5. 判令第三人停止错误的分期逾期催收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6.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5年4月,原告通过小红书添加微信昵称为“小安”企业认证为“昱颐绘文化2”的账号接触培训,在“筱雅+”老师宣扬报班的诸多好处,称通过学习能快速接稿赚钱,甚至可以用赚取的稿费支付学费的诱导下支付100元定金,后得知学费6600元需分12期支付(每期550元),但被告未着重强调后续解约需付手续费。被告委托第三人收取学费,原告绑定银行卡。5月22日原告申请退学,双方协商解约并结算剩余课时费。7月25日第三人误扣原告550元,经协商于7月30日退回;9月13日第三人又错误催收分期逾期,原告联系“筱雅+”“玖玖老师”“熊熊”班主任均无回应,且对接人员或离职、休假,朋友圈长期未更新。被告隐瞒关键条款、与第三人衔接不当,第三人错误催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与精神困扰。故诉至本平台,望判如所请。 起诉人:梓茗伊 2025年9月14日 附:证据清单及材料(包含与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第三人催收及扣费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