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公考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款
网友保保_Zu5JddiD
我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推荐添加“中实公考职业培训学校”事业编培训老师,支付199元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机构)提供1对1学*服务且需24小时在线答复乙方(本人)疑问。协议签订后,机构老师持续以“必须一次成功”“这是本人机会”“后续仅招985/211学员”等话术对我进行精神施压(PUA),并强行推销6000余元的VIP班型。在我明确拒绝推销后,老师态度骤变,以“未准备好一次上岸”为由停止提供1对1服务,要求我“自行学*”。此后该机构频繁更换对接负责人,原约定的1对1指导、疑问解答等服务均未兑现,自始至终未享受到任何实质性培训服务。现诉求解除与该机构的培训协议,并全额退还我已支付的199元培训费用。 机构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与定性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无效:该机构若以培训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费,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约定,该条款自始无效,机构无权以此拒绝退款诉求。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即便暂不讨论培训质量与宣传的差异,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适于强制履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本人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且事实上机构未提供任何服务,更无理由扣留费用,不存在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3. 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构成违约:机构以“1对1服务”为核心宣传点吸引本人付费,却在拒绝推销后停止服务、更换负责人、拒不答复疑问,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损害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