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玛丽妇科医院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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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2025年10月2日,原告因需接受医疗服务前往被告处就诊,期间接受相关手术治疗,共向被告支付全部诊疗费用16746.1元。但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欺诈及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 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 ◦ 原告术前电话咨询被告前台时,前台明确告知“韩式阴道紧缩术2980元、全麻费用590元、检查费300余元,总计约4000元”,且承诺该手术无需切除黏膜。然而实际诊疗中,被告不仅额外收取多项未提前告知的费用,最终总费用达16746.1元,远超初始承诺报价;还在术中擅自切除原告后壁黏膜,与术前核心承诺完全不符,以虚假承诺诱导原告接受服务。 ◦ 被告工作人员以“1980元享受原价3980元微创小阴唇修复术”为噱头诱导原告消费,术后原告查实该项目实际活动价即为1980元,所谓“3980元原价项目”根本不存在,被告通过虚构原价、虚假优惠的方式误导原告做出消费决策。 2. 隐瞒关键信息,剥夺原告知情权与选择权 ◦ 术前被告未告知原告术后需注射胶原及相关费用标准,却在原告术后麻药未退、意识不清时,推销注射胶原蛋白,向原告收取胶原费用5200元(1440元×3+880元),该费用已计入总诊疗费用。原告术前对此完全不知情,被告的行为属乘人之危的强制消费。 ◦ 被告医护人员术前隐瞒“韩式紧缩术需切除黏膜”的关键操作信息,仅告知原告该手术“与生物束带原理一致、仅材料不同”,直至术后才告知原告实际操作情况,完全剥夺了原告对手术关键信息的知情权,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手术。 二、法律依据 1.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我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2. 被告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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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16746.1元
投诉编号:
9966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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