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学生贷款欺诈,要求解除分期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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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十月三日被陕西硕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打着"先学后付"幌子委托汉理通(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平台,分12个月扣除消费者费用5180元。还有通过诱引扫描二维码,进入汉理通(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服务号"千帆云科技"购买网课贷款,客服人员在已经了解消费者学生身份、无收入来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未提示贷款、风险及征信影响,就让消费者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学费5180。 现在我要和本公司的委托扣款协议书终止授权 该公司的此类行为严重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我的诉求是退课退款,解除分期合同。当事公司没有利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准确的向我介绍和说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对方在我不了解自己将接受全部真实服务内容的情况下和你达成了交易这种情况违反了消费权益保护法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并且承诺给我方的服务没有做到,欺诈消费者。当事公司违规经营,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还有霸王条款,以能兼职赚钱为名诱导学生签订分期贷款合同。当事公司告知我是分期付款,欺*我签订。我曾联系过他们解除合同,但他们延迟拖延时间,我的要求是解除分期贷款合同,解除分期贷款!!!诱导大学生贷款办分期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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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汉理通(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事由:关于要求立即终止对编号2025101791642《项目服务合同》项下所谓“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撤销债务的严正声明 本公司/本人(房国瑞)已收悉贵司关于上述合同款项的支付要求,现郑重声明如下: 1. 贵司所受让的陕西硕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人享有的所谓“应收账款债权”,其基础交易完全不真实。该教育机构在合同签订当日(2025年10月17日)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即出具虚假的《收款及服务完结证明》,此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本人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证明、对方承认未服务的聊天记录)均已固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及商业保理监管规定,保理公司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贵司在未审慎核实服务是否真实提供的情况下,即受让此笔虚假债权,已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并为诈骗活动提供了资金通道。 3. 现要求贵司: · 立即终止一切催收行为; · 立即撤销本人在贵司名下的所有债务记录; · 自行向原债权方(陕西硕科教育)追索已支付的款项。 4. 法律后果告知: 若贵司在收到本声明后,仍继续基于此虚假债权进行催收,本人将立即采取以下法律行动,绝不姑息: ·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对贵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 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投诉贵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为虚假交易提供保理服务。 · 向公安机关补充报案,将贵司作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或关联方进行控告。 · 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贵司因不当催收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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