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曼健身拒转卡且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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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约定不明确且不合理:在我与贵方签订的《会员协议》中,并未明确看到或被告知“转卡对象必须为新客户”这一条款。即便有此条款,它也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条款应属无效。 2. **转卡行为未损害健身房利益:** 我将剩余会籍转让他人,健身房的总服务人次和有效期并未发生损失,会籍依然在有效期内。以“不是新客”为由拒绝,实质上是为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障碍,意在强制消费,剥夺消费者转让其预付消费权利的正当行为。 3. **未能提供等价服务却拒绝退款,有失公*:** 既然贵方拒绝我通过转让会籍的方式来处理剩余服务期,导致我无法享受服务的原因并非我个人放弃,而是贵方设置了不合理的障碍。那么,根据公*原则,贵方应当为我无法使用的剩余服务办理按比例退款。 基于以上事实,我提出以下**两项解决方案,要求贵方必须接受其中一项**: **方案一(首选):** 请贵方立即撤销不合理决定,无条件为我办理会籍转卡手续,将剩余约2年的会籍资格转让至我指定的朋友名下。 **方案二(如坚持拒绝转卡):** 请贵方按照我剩余的有效天数(自今日起至 **[您的卡到期日期]** 止),按比例退还剩余款项。计算方式为:总金额 ÷ 5年总天数 × 剩余天数。 我希望贵方能够正视此事,在 **3个工作日** 内给予我明确、负责任的答复。如果届时未能得到解决,我将保留通过以下途径进一步维护我合法权益的权利: - 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拨打12315热线)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 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