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啄玉启学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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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全程: 2025年06月17号,我在小红*上寻找兼职,刚高考结束想赚取生活费,看到了成都啄玉启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板绘课程,声称“边学边接稿赚钱”并且本人为艺术生本身对板绘有兴趣于是通过小红*加了该公司员工名为“小万”。 根据他们所说上了一节免费的公开直播课,课程结束后如想继续学*需要报名缴纳100预报名费,在我多次犹豫,并且小万老师多次强调“学费完全可以赚回来不要有经济压力”多次诱导我报名课程后,因对方宣传过度且身为一个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来说没有完全的对合同以及后续费用和“先学后付”的了解与辨别能力,在他的引导下交付了100预报名费用,之后陆续加了老师和群聊,根据他们所说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 在沟通中,机构始终未提及“贷款”相关内容,仅以“先学后付、分期缴费”为由,引导我完成了总价8800元的费用办理流程并且下载了“珊瑚课堂”完成了注册。25.6.18也就是次日下午,在这期间多次看到有网友说明机构课程水以及接单价格低和根本接不到单子的情况,存在虚假宣传,参考这些以及我的后续考虑认为该课程费用高昂仅以刚毕业的我来说根本无法承担,无论是否如机构所说能赚回学费我都不想冒这个风险。于是在当日下午开始和对方老师沟通退学,这仅仅是第二天,距离他们正式课程开始还有几天(不太记得了),于是他们拿出我签署的合同为由让我支付违约金880,并且继续以学费完全可以赚回为诱导让我好好上课,甚至说明“你先学一个月再退学也不迟呀”“现在退学不划算”等诱导话术引导我继续学*,因合同限制以及我本人完全不清楚这方面,对方一致不让退学如要退学需支付违约金。作为一个不清楚合同以及协议的高三毕业生来说,完全不知道要怎么办于是当天晚上我着急之下报了我所在地址的警察,电话里警察与我联系说让我去机构所在地报警,于是我搜索了机构给我发的营业执照所在地址的警察并把情况告知,警察后续回电话说我告知的地址不存在该教育机构。一顿下来我很慌于是在网络上求助和我一样的网友,她给我推荐了一个维权的事务所,我加了对方然后说明情况,并向对方付费要求取消合同和解除分期,在提供材料后次日和我说已经解决让我把该机构所有人删了即可,于是我将所有牵扯事件的微信以及APP和联系方式全部一并删除以为自己已经退学。在大约九月份的时候我接到了一通电话说催我缴费说我逾期,我一直说我已退学,在此之后我也没有过多留意这件事。未完补充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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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1.14我收到了这样一条关于起诉的短信后,我开始重视这件事,从六月份到现在期间发生的事情我一概不知,14号我在翻取合同的时候发现了在我不知情时私自利用我的个人信息与第三方公司成都菘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扣款授权”,让我变成了债务人。 作为一个刚高中毕业的学生,我对把我授权为债务人的事情完全不清楚,该图片中的文件发布于25.7.3.17:50,我发现这份文件是25.11.14。 最开始和该机构加好友,利用我对他的信任诱导我并屡次强调“学费完全能赚回来不要有经济压力”,在本人对她表明无力偿还学费,不想在继续的时候,利用我想要赚取生活费的心理和违约金的不划算,对我进行进一步诱导和所谓的解释,模糊概念,夸大宣传噱头。已构成虚假宣传。并且在本人近期了解后发现因合同卡死和“先学后付”“边学边兼职”等宣传诱导的受害者众多,完全处于欺诈行为。法律参照: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也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此外,诱导大学生贷款还可能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若诱导行为涉及欺诈,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如果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效果、隐瞒重要信息(如贷款的高利率、苛刻的还款条件)、诱导或欺骗消费者签订合同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要求退费、赔偿。事前培训公司除了说明分期付款并说可以兼职接稿赚取学费,其余部分涉及借贷和债权之类的信息一概未提。 法律依据: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 未完补充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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