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外通报了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一辆货车驾驶员因使用远光灯,导致对面而来的面包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与一名行人相撞,行人当场死亡,货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次要责任,面包车驾驶员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这也是四川省首例因灯光使用不当导致交通事故而担责的案件。
据悉,8月20日晚,刘某驾驶车牌为“川QMH9XX”的面包车,从宜宾城区开往翠屏区李庄镇,途经新宜长路11KM+500M处,与童某驾驶的由宋家开往福溪的车牌为“川Q526XX”的货车交会时,面包车与在路中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阶段,交警部门根据刘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从视频中看到,大卡车的远光灯导致面包车内行车视野完全丧失,驾驶员处于致盲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有任何反应的时间。而大货车之前驶过的所有车辆都是使用近光灯,并未使用远光。
因此,警方认定“川Q526XX”货车在与刘某会车时,涉嫌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远光灯、没有做到文明驾驶,导致了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同时,这起交通事故还告诉我们行车记录仪的重要性。在涉及远光灯致盲的交通事故中,远光灯车主往往无责的原因,就是肇事车辆无法证明自己受到远光灯的严重干扰。无论是交警还是法院都无法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使用远光灯车辆的责任。因此,广大车主在开车的时候请一定要使用行车记录仪。
【消费保温馨提醒】
在此,消费保想提醒广大车主,在驾车行驶途中请遵守交通规则,正确使用远光灯。
1、夜间开车,在市区有路灯、有照明时,定不能用远光灯,会对前车和对向车辆造成严重影响。
2、在没有路灯,路上车辆很少时,方可使用远光灯。
3、用远光灯时,遇到会车需要及时变换灯光,切换为近光灯,具体距离要看情况在150-200米外变换,现实中基本看到对向车灯就切换回近光灯。
4、夜间会车时如果对方用远光灯,可打1-2次超车灯提醒对方变光。
5、大雾及雾霾天气不能使用远光灯,会造车严重散射,影响自身行车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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