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这些都是非法集资(下)

十二、融资及非融资租赁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奥凯食品老板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落户咸阳市武功普集镇台资工业园区,朱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奥凯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停产。为了融资,当年10月份,通过其司机何某(后为该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主任)介绍,朱某认识了操盘手史某、曾某。随后,史某等人向朱某建议,以奥凯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进行融资,具体操作由他们两人负责,并提出所融资金按照奥凯公司56%,操盘手44%的比例进行分成。之后,朱某、总经理王某同意了史、曾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一切就绪后,朱某于2010年11月份在西安市科技路设立了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其司机何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史、曾二人进行结账,办事处的融资具体由史、曾二人负责。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顾客。一旦有顾客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客户去厂区进行参观。王某安排该公司进行虚假生产,并对客户进行宣讲。在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领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会与史、曾二人按照之前与朱某商定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将钱打给朱某。按照同样的模式,朱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2010年和2011年相继在宝鸡、咸阳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2012年5月,奥凯公司已无力向投资者支付红利,而朱某公司资金漏洞已经无法填补,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受骗人数上千。朱某到公安局投案,其余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底,朱某、王某等人通过操盘手史、曾等人共同商议先后在西安、宝鸡、咸阳三地设立办事处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其中已经向客户退单合同金额2501万余元。奥凯公司实际共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8244万余元。

2、作案手段
第一,虚假宣讲,高息招揽投资人。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回报率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顾客。一旦有顾客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客户去厂区进行参观。王某安排该公司进行虚假生产,并对客户进行宣讲。
第二,虚构借款用途,无力分红。办事处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会与史、曾二人按照之前与朱某商定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将钱打给朱某。按照同样的模式,朱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2010年和2011年相继在宝鸡、咸阳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

3、案件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奥凯公司、朱某在明知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王某、何某、史某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吸引投资为名,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终,法院判决奥凯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史某、曾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3万元不等。

4、案件警示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对投资活动要仔细甄别。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二)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欧阳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被告欧阳君系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昆山分公司市场总监,全面负责市场运作。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昆山分公司招聘业务员至街头散发免费体检宣传单,吸引中老年客户至该公司,后以租赁业务高额回报率为诱饵,以吸引客户购买会员卡、合作开设体验店及投资波尔山庄租赁业务等形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法院认定:欧阳君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昆山分公司通过向公众宣传,以租赁业务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案件查处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欧阳君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融资租赁业主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获得收益。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成都丽金花公司亳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6年1月10日,安徽省公安机关对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丽金花公司)法人代表王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丽金花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丽金花万亩玫瑰生态园”、“丽金花公园”为名与投资人订立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丽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23万余元,涉及群众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亳州、阜阳、宿州、淮北以及山东、河南等省内的十余个市县。

2、作案手段
丽金花公司、王振华以投资名义与投资人订立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丽金花公司、王振华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丽金花公司这类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识非法集资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十四、各类涉农互助组织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临沭县郑山街道北沟头西村支部书记期间,经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临沭县郑山供销社,出资总额为12.6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2010年12月份以来,被告单位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截止到案发之日,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余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万余元。
法院认定:李守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守朋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农业项目相对来说回本周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者应格外谨慎。

十五、养老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吴行星与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日,赖达雄控制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明骏广州分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22楼05、06室。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明骏广州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项目、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认定:吴行星与丁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违法分子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案件查处
吴行星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养老建设项目或者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对项目的真实性要深入了解,同时提高风险意识。

十六、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继珍、院长刁继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着创办民办高校的旗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2007年,两人从他人处购买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58号的西安市高新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2008年起,两人以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的名义,以年息30%高额利息,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9月,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搬迁至长安区东大街办温泉大道1号后,两人决定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联系了曹某等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专业的融资团队,给融资团队30%至32%的提成、到期后给客户12%的利息点,让融资团队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陆续招聘朱亚彬等十多名业务员,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融资团队又给业务员22%至24%的提成。业务员跑业务时分别承诺给群众返现点为2%至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为条件,先后发展了数千人次签订借款协议,帮助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资。
自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学校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亿元,实际收款金额3.6亿元。这期间,刁继花、刁继珍明知学院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资金链,故意隐瞒真相,继续实施借款行为。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市购置房产。
2011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的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公安机关查办,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被刑拘。业务员蒋少鹤明知这一情况,却仍利用之前从刁继珍处获取的盖有学院公章的空白借款协议,并假冒刁继花签名,谎称学院集资扩大办学规模,并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从2011年5月至7月,蒋少鹤两个月间先后诱使多人与其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收取共计14.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2、作案手段
第一,以建校舍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鼓励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不断给学院大量借款,刁继花、刁继珍给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姐妹俩还安排学院员工联系印刷、购置了大量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指使学院财务人员以刁继花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为非法从群众处集资借款做好准备。
第二,高息诱惑,吸引投资。起初给群众的年息都非常高,后来加入融资团队后,虽然年息有所降低,但仍比银行高,使得这种诈骗极具诱惑力。从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将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取资金3.6亿元。
第三,获得资金,大肆挥霍。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后,两人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建设、支付群众到期本息外,钱款大多用于支付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以及以学院名义和刁继花丈夫汤波、刁继珍丈夫周幸福等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在北京购置写字间,在西安曲江购置别墅、以及支付出国旅游费用等。
第四,假冒行骗,拆东墙补西墙。最初两人的确也兑现诺言,有少数人获利,但这只是暂时的,两人不断地用后面的受骗者的钱去归还前面的受骗者的本金,雪球越滚越大,加上学校的运行也需要成本,时间稍微一长,资金链就出现了断裂。当初在拉拢客户跑业务的时候,很多人都编造假名,从不用真名。有的人在担任高新科技培训学院业务员的同时,还兼职为其他两个非法集资项目充当业务员。

3、案件查处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扩大办学为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收取学生学费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欺骗社会公众与其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业务员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对刁继花、刁继珍等1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身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法人代表、院长的双胞胎姐妹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判处刁继花丈夫汤波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刁继珍丈夫周幸福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0万元。吴高平等12名集资业务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分别获刑。

4、案件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识破这类集资的骗局其实并不难。
第一,办学校是一种利润薄,收益周期长的事业性投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无力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办学能获高额收益这本身就是个巨大谎言。
第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看似华丽的外表和包装。一些民办院校印制精美的宣传资料,书写高额投资回报为内容的宣传词,极具诱惑力。然而,精美的宣传手册并不代表着投资收益的美好未来,切不可被表面所迷惑。
第三,嫌疑人大多雇用业务员在街头散发传单,组织在公园、社区晨练的老人和手中有安置资金的拆迁户参观院校、请客郊游拉拢投资人。街头领取的投资传单往往暗藏猫腻,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真假。
第四,这类非法募集资金由于有民办院校做依托,在集资完成后通常会在一段时间内兑现10%至32%的高息给投资者,然而这部分钱并非来自投资收益,而是也来源于其他投资者,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投资群众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报案,所以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诱惑性、隐蔽性更强。

十七、小额贷款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王卫东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姐夫秦某某开办小额贷款公司需融资为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有工作单位为保证,以前期如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邢某甲等9人的信任,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法院认定:王卫东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小额贷款公司编造需要融资的虚假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3、案件查处
王卫东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对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多加提防,投资者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底细,不被虚假光环所蒙蔽。经济实力雄厚、热衷公益事业、豪爽大方很可能是犯罪分子伪装出来的假象,来麻痹投资者的心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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