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一概不退?格式条款无效!

作为消费者,日常在购买商品服务时,往往会遇到预付款式推销。那么,合同中如果包含“一律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这样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让我们通过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例,探讨分析如何规避“易买难退”风险。

 

何某在某文化公司学习瑜伽并缴纳了课时费22620元。学习一段时间后,何某因家庭原因需搬到外地,向某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21112元。然而,某文化公司以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所交纳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为由,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无果,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某文化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的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何某的责任、限制了何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因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何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综合合同解除原因等情况,判令某文化公司向何某退还90%的剩余课时费19001元。

 

经办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类合同一般为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若约定剩余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将导致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权益明显失衡。本案中,在某文化公司仅提供部分服务的情况下,服务合同中关于“所交纳的费用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何某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其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应为无效条款,经营者不得据此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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