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5日,消费者张某到綦江区某修理厂保养车辆。在车辆保养过程中,工人用力将机油卡尺把手抽出,导致机油卡尺刻度条掉落在发动机油底壳里。后该工人告知张某需要拆除油底壳取出机油卡尺刻度条,并称需要收取费用。在张某未明确表示认可费用标准情况下,该工人为张某清洗了油底壳,安装了新的机油卡尺,并对车辆进行了保养。
8月7日,张某在取车时被该修理厂告需付款320元,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出警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张某付款300元后开车离开。

次日,张某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三段视频,视频内容基本描述了争议发生的过程,对綦江区某修理厂行为表达了不满,并提醒他人注意此类情况发生。 同时,张某视频中明确提到该视频并非希望该修理厂关门停业 ,只是对该厂工人工作不负责任提出批评。
视频发布后,綦江区某修理厂认为该视频内容损害了其声誉,影响了生产经营,便联系张某删掉视频,但张某拒绝沟通。于是,该修理厂将张某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其损失20000元。
张某称,机油卡尺刻度条掉落是因綦江区某修理厂工人过错行为导致,理应由其承担维修费用。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反映的是自己的真实经历,且没有提及綦江区某修理厂全名,也没有歪曲事实,现该三条视频已经删除,客观上没有给綦江区某修理厂造成任何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修理厂名誉权的侵害。从内容看:张某的视频基于客观事实,没有虚构、夸大情节,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性词汇,主观上无恶意。从后果看:视频内容平和,未丑化修理厂形象,不足以导致该修理厂社会评价降低。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媒介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作出客观评价和批评。只要基于客观事实、不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就不属于侵权。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客观评价予以尊重。
从权利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赋予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批评权,只要不借机诽谤、诋毁,不应当认定该批评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另外,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所作出的批评、评论具有一定的宽容度,以助其更好地完善自身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綦江区某修理厂名誉权的侵权,驳回修理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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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来源 |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中国消费者报、@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