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谎言不是521,而是“我已阅读并同意”

当你兴致勃勃的打开一个新下载的APP,除了丰富的功能外,会立马弹出一个《用户使用协议》以示“欢迎”,类似这样



如果你不同意,就无法进行下去,除非你同意之后,才可以继续使用。


我是同意呢?还是同意呢?


也就应了那句特别火的话:“每个人都撒过这样的谎,那就是'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使用协议'。”



闭眼点“我同意”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绝大多数人不会真的去读这份协议,毕竟你读了,也不一定同意了。


来自:公路商店


前两年微博推出了《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要用微博就得同意接受它的政策,有些人才被迫去认真地阅读了这个用户协议,并发现了其中的“套路”。


来自:公路商店


然后被众网友臭骂了一通之后,微博连夜修改了协议,并作出了巨大让步,微博只拥有你发布内容的使用权了。


我们已经习惯于跳过阅读,因为大部分用户协议实在又臭又长,生怕用户看完了还看懂了。


一份标准的用户协议平均11972个字,按照普通人每分钟200字的阅读速度,你要花将近1个小时来读完一份服务条款。


某设计师曾打印多平台的用户使用协议,最长的读一遍要86分钟


‘用户协议’效力有多大?‘同意’后吃亏了只能认栽吗?


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属于点击合同,是一种电子化的缔约方式,基于电子商务的场景而普及使用。用户与产品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多以注册界面上的“同意”得以继续。


虽然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不是以口头或者纸质形式订立,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一般性的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有删减)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契约精神」是与他人建立关系和信任最为基础的一个纽带,随着网络的发展,其中涉及的侵权、违约等情况也越发的多起来。


说这么多并不是希望你看见《用户使用协议》就点进去看个1小时,也不希望你看到这些协议就点不同意,然后被赶出这款APP,这些根本不切实际。我们更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即使做不到不一字不落地全部看完,但是为了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原则,了解条款内容及权利义务,不要闭着眼睛点同意。


互联网赋予了你足不出户的生活资本,而时常需要拿出来置换的则是你的个人信息、你的位置、你的肖像权。所以,我们有必要提高保护自身隐私的意识。


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也已陆续出台,例如《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当然,在遇到厂商肆意侵犯用户权利时,可向消费保投诉举报,消费保将协助用户上报至相关的监管部门。真正健康、规范的互联网和应用环境需要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并具备强力的监管,需要厂商、用户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合作方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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