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付宝”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付付宝”在完成支付后的第四天才向用户提供确认支付的信息,这个做法正确的吗?

问:“付付宝”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付付宝”在完成支付后的第四天才向用户提供确认支付的信息,这个做法正确的吗?


消费保解析:错误。


根据《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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