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退,设置冷静期擦亮双眼
对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陈泽春解释说,定金不同于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交了定金后还能退款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价格欺诈可以请求三倍赔偿
优惠券、限时券后价、跨店满减……打开很多电商平台的商品首页可以看到有多个价格:原价、预售价、“双11价“、“最低到手价”等,商家还提供各种“入会领优惠券”“分享3位好友领大额券”等优惠券噱头,让人眼花缭乱。可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表示“双11”期间的价格比之前还贵。
陈泽春指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当前电商销售过程中涉嫌价格欺诈,引起消费者误导的标价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二是虚构优惠时段,比如号称‘促销仅此一天,即将涨价’,但等促销时间结束以后,商品价格仍与促销价格相同;三是结算价格高于活动页面标示价格。”陈泽春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赠品伪劣,商家对赠品瑕疵担责
有消费者称,是看到赠品才“动心”的,没想到赠品质量这么差,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民商法专家李显冬教授说则特别提醒,如果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就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对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对买卖合同规范性的侵犯,应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商家提供的应该是保质保量的商品,即使是赠品也不应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赠品是山寨盗版的仿制品,则违反了知识产权法,侵害了正品商品的版权,消费者可以举报。”李显冬说。
快件遗失,消费者可直接告卖家
有不少消费者表示自己曾遭遇快递“被签收”的情况:“电话都不打,快件往门口一放,敲敲门就走了。”,一些快递员在投递其居住小区的快件时很“率性”,将快件随意放在收件人家门口并点了“已签收”。“如果快件丢了谁负责?”
“快递程序的法律关系其实是商家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消费者作为收件人其实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即这是一个为第三人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如果受到损害,既可以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又可以向快递方提出。”李显冬说。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买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起诉商家。商家承担损失后,可以另行依据运输合同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杜秀军说。
针对“双11”这些套路,你有什么看法呢?我们评论区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