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及微商类交易如何进行消费维权?

近年来,随着微信的普及,微商也越来越火。相信很多朋友都会有微信购物的体验,然而伴随着朋友圈交易的人越来越多,微商交易陷阱等网络诈骗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打着所谓“微商”“真品”“海外代购”等名义从事的网络欺诈屡见不鲜。近日,消费保就接到不少关于微商交易陷阱等网络诈骗的投诉。

【真实案例】

案例一:2017年3月2日陈先生在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三盒名为XH 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总计消费金额180元整,该商品于3月4日签收,次日使用过程中,却发现私处有刺痛和灼热感,女性感觉有明显不适,后咨询购买的商家,该经销商以安全套内好友玻尿酸,和物理作用谎称这是正常现象,事后第三日女性私处感觉有明显过敏现象,症状是私处奇痒难忍,后又一次询问经销商,该经销商以妇科病严重为幌子再一次进行欺骗诱导,并让陈先生进入企业网站进行防伪码查询,后经查询,却发现该网站是一家名为北京联耘多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设立的网站,并不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官方网站名下的子网站,陈先生后续与微信经销商争论后无果,该商家之后却将陈先生微信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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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16年12月翟女士在广州满义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购物返全款的平台购买了一个家居吊篮椅,事过几天后,经翟女士查询一直显示未发货状态,后来再点击发现购物平台也无法进入。后续之前联系的微信客服失去联系,App也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群聊的微信群也被客服解散,钱已付购买的东西却不发货,翟女士于是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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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第一个问题微商交易的事件双方不能算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受不受相关的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之规定,所谓经营者,系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经营者的法律主体身份涵盖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三类,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微信经销商、公众号表现出的销售模式,无论是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界定为法律上的经营者。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上述案例中陈先生、翟女士均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商品,符合消费者定义。因此微商交易的双方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第二个问题关于微信平台交易,现行国家有没有一个明确特定或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去监管和约束?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 年1 月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 条第1 款则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明确包含了移动互联网,微信平台交易主要通过手机终端完成,属于移动互联网的范畴。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微信平台交易同样受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

第三个问题关于,关于微信平台认证的经营主体(比如某企业公众号商户平台)出现交易纠纷,微信作为平台方有没有监管职责,或者说起到怎样的监管作用?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微商依托于微信平台,腾讯公司对微信平台上交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起到事先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积极处理的作用。

第四个问题,对于没有经过微信平台认证的三无个体经营者,微信微信有没有监管职责,如果没有,对于这一类型的受害群体,该走那些渠道去维权(如果有)?或者如何去防范掉入这样的“消费”陷进?

虽然腾讯公司推出微信的功能时,仅仅将其定位为移动手机端社交平台,而非移动商务平台。但时至今日,微信已然成为了一个如同淘宝京东一样的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因此,只要在该平台实施交易的经营者,平台都必然负有监管职责。

发生上述侵权行为,受害者应当及时保留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向平台举报,要求平台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冻结相关经营者的账户。同时还可以相工商部门投诉,涉及金额较大,造成损害后果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消费保提醒消费者在微信中涉及交易时,不要因为便宜 ,或者从众心理,购买毫无保障的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购买前先上网查一查这个品牌在网上都有什么反馈或者是否有官方网站等。如果有厂家或者公司名称的,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网站查询。在选择交易方时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切勿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一旦发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通过上述方式可迅速保留固定证据,及时向工商或者公安部门控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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