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快递于2024年5月10号通过EMS寄出,期间快递物流一直停滞5月10号,投诉之后被EMS告知丢失,与承运EMS公司协商后,以保价由“他们公司统一保价,不是我们办理时买保险”为由,拒绝按照寄出物品保价1000元赔付。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EMS保价赔偿的规则:如果快递物品保价后丢失或完全损坏,快递公司会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由此可见,“保价由他们公司统一保价,不是我们办理时买的保险”不能成为EMS拒绝保价赔付的理由。既然我这边有保价,按他所说“公司给统一保价的”那不也是保价吗 如果不是写出来干什么,误导消费者吗?丢件的第一时间也不联系我,而是等我去联系他给我带来这么多不便,我还要配合他们重新来一遍,到头来赔偿的只是我的医药费,还要证明,这么多麻烦事,误工怎么算?耽误的疗程怎么算?本人要求EMS按照保价金额1000元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