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消费欺诈及拒退费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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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委托人:乔婷 189****8783 女 欠款人:无锡臻爱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158 9531 9483 2025年9月8日,委托人在其熟悉的美容店进行面部保养时,经该店老板娘及所谓“老客户”的共同劝说,为办理美容卡向相关主体支付1590元。2025年11月12日,委托人在美容店老板娘及一名陌生人员的陪同下前往贵机构无锡臻爱荟处。到达后,贵机构开营销套路。 委托人明确表示仅需体验1590元套餐内项目,但贵机构总监以“该项目无用”为由诱导其升级服务,通过一系列欺诈性话术,促使委托人前后累计支付费用61590元。在服务实施过程中,贵机构存在严重违规及欺诈行为:一是未向委托人告知所使用产品的名称、成分、功效及潜在风险,在委托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注射肉毒素;二是要求委托人签署多份无法查看内容的文件,且签署后立即收回,剥夺委托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三是整个服务过程不超过一小时,与高额收费严重不符,服务内容模糊不清。服务结束后次日,委托人出现头晕、脸部麻木、眼皮持续跳动、身体乏力等不适症状,随即向贵机构大客经理反馈。贵机构不仅未积极处理,反而推诿责任,声称不适与贵机构服务无关。委托人就此事提出合理诉求,要求贵机构退还费用,但贵机构仅同意退还55000元费用。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仍有6690元费用未退还,且对于该部分款项的退还事宜拒不配合。 贵机构行为已构成对委托人的消费欺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贵机构通过安排“托”营造虚假氛围、隐瞒服务真实内容及产品信息、以“低价项目无用”为由诱导升级等方式,*取委托人高额费用,且在服务中擅自使用肉毒素却未履行任何告知及风险提示义务,完全剥夺了委托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安全保障权,符合消费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贵机构拒不足额退还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侵犯委托人的财产权。委托人支付费用的前提是获得符合约定的、安全的美容服务,而贵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与约定不符,还对委托人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贵机构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全额退还相关费用。贵机构仅退还部分费用,剩余6690元拒不退还,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非法侵占委托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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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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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6590元
投诉编号:
10002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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