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图马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及培训贷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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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被举报方线上宣传了解到其插画培训课程,在客服诱导下办理报名手续,支付费用4880元(含课程费、所谓“分期服务费”等),具体违规事实如下:1. 无资质超范围经营: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无“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许可资质,却长期开展收费培训业务,违反市场准入规定。 2.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客服以“7天接单赚钱”“高薪就业返费”“零基础速成”等虚假承诺推销课程,实际课程质量粗糙、师资无保障,承诺完全无法兑现。 3. 电子签名欺诈与超授权代签:被举报方以“仅需确认报名信息”为由,诱导本人签署电子签名授权委托,后擅自超授权代签《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文件,未提前告知文件性质与内容,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4. 隐瞒贷款属性与强制捆绑:将“培训贷”包装为“无利息分期支付”,隐瞒借贷本质,强制绑定第三方担保公司并收取无实际服务的担保费,部分学员为大学生/未成年人,属于违规放贷。 5. 霸王条款与乱收费:合同中设置“退费需支付10%高额违约金”“一经报名概不退款”等不公*格式条款,还虚构*台服务费、手续费等额外收费项目。 依法查处被举报方无资质经营、虚假宣传、电子签名欺诈等违规行为;判令撤销本人与被举报方的培训合同及被代签的贷款/担保协议,无需承担后续还款义务; 3要求被举报方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所有费用488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不公*、不合理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超授权代签的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合同对本人无约束力;《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无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可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