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公司诱导消费并强制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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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1月30日通过抖**台了解到广州悦光风影摄影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绝色摄影有限公司)摄影相关信息,并于2025年12月6日到2025年12月9日,本人依约前往拍摄。在选照片过程中,商家以低价套餐引流,在未充分明确告知合同义务和消费细节的情况下,通过诱导、强制推销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本人加价购买底片服务,并在无监控的小型密闭空间内,多名工作人员围绕施压,致使本人在非自愿情况下通过支付宝方式额外支付6000元,合同总金额达到8400元。 拍摄结束后,本人对商家提供的后期制作服务严重不满,且成品与商家承诺存在重大不符。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本人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特此提出投诉: 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商家诱导、强迫消费的行为,已构成对本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欺*、误导消费者,商家以低价引流后进行隐性消费加价,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等价有偿原则,商家采取强迫交易手段,导致支付行为显失公*,属于可依法撤销的民事行为; 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支出,有权要求“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5、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消费者拍摄写真是基于自身肖像权的许可,原始底片是肖像的直接载体,消费者对底片享有知情权和控制权。商家若擅自扣留底片或强制要求付费购买,属于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行为(实质是限制消费者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 鉴于本人认可初始签订的2400元服务金额,并已接受拍摄服务,现依法要求退还因诱导及强制消费产生的6000元额外费用。如商家拒不妥善处理,本人将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