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误导及伪造签名拒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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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县保险分支公司购买保险,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要求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并处理。   我在投保时,贵公司培训人员向我推销保险,夸大宣传产品收益与保障范围。培训人员承诺“交费满180天后有病保病没病存钱,还可保多种疾病,只要检查出来属于保的疾病,就能赔付,可恰恰相反我于2023年9月份检查出是轻疾帕金森病,也属于合同款项中,神经性轻疾豁免范围之内,也曾数次找到衡阳市中心分支公司报备协商处理此事,公司柜面客服一直机械地忽悠搪塞我的诉求,拖延至今。但实际合同条款显示当初培训承诺时无法律依据,与宣传严重不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与豁免。但在当初投保过程中,培训人员未提供完整保险合同文本,也未明确解释关键条款(如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更严重的是,合同签名非本人亲笔签署,全是复制,且未经我书面确认   贵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合同的规定。培训人员刻意隐瞒产品长期性及前期退保将导致本金大幅损失的风险。当我因财务原因咨询退保时,被告知仅能退还现金价值,损失比例高达[具体比例,“70%”],远高于培训人员最初描述的“无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在业务中欺*投保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贵公司培训人员行为已涉嫌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 承蒙监管部门责令贵公司立即撤销非本人签署的保险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费与利息。依法对贵公司的误导销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加强公司法律培训,杜绝类似事件。 恳请监管部门彻查此事,维护保险市场公*公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致谢感谢贵局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与支持         2025年12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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