禧合意笙之约(上海)婚恋服务无资质且合同无效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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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禧合意笙之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 本人:李岩峰,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150****7321________________ 投诉/协商对象:上海禧合意笙之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合同名称:《咨询服务合同》 服务费金额:29800元整 服务内容:乙方以“婚恋相亲介绍”为核心,约定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8次,实际开展婚介相关服务。 一、核心违法违规/合同漏洞(退费法定依据) ✅ 漏洞1:乙方无婚介合法资质,超范围经营,服务行为本身违法 乙方营业执照为文化创意公司,经营范围未包含「婚姻介绍服务」,且未取得上海市民政局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许可证》。 依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未取得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婚姻介绍服务;乙方以“婚恋咨询”为名实际经营婚介业务,属于超范围违法经营,涉案服务行为自始不具备合法性。 ✅ 漏洞2:合同为无效格式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名义是“咨询服务”,实际全部服务内容围绕“婚恋相亲匹配、对象推荐”等婚介核心服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合同应认定为全部无效,乙方需全额返还服务费。 ✅ 漏洞3:退费霸王条款直接无效,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取服务费”的条款,属于典型霸王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该条款自签订之日起即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乙方拒退费用的依据。 ✅ 漏洞4:服务内容约定模糊,收费与服务价值严重失衡,显失公* 1. 合同仅约定“一对一咨询服务8次”,未明确婚介核心服务标准:无相亲对象推荐数量、人选资质审核要求、服务效果判定标准、服务中止/退换条件,属于服务标准约定不明,乙方完全规避核心服务义务; 2. 29800元服务费对应仅8次咨询,无单次服务定价拆分,无合理收费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