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汀内可乐发现虫子商家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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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1月15日通过*台向该门店订购外卖,饮用配套可乐至剩余约1/3时,发现可乐内有一只虫子.当即通过*台联系商家反馈,商家以“无法确认虫源”为由拒不承认,拒绝退款、赔偿及道歉,态度敷衍。 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 1全额退还该订单款项 2. 支付赔偿金1000元(因价款不足1000元,按法定最低标准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