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信用卡利息及宣传问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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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结清分期未处理致产生新一期利息的相关情况 本人此前办理了该信用卡的分期业务,在1月16日之前曾多次致电贵行客服,明确提出提前结清分期的申请。之前客服明确告知该分期业务可“随用随还”,导致本次双方未达成明确操作共识。客服说1月16日需要本人再次来电,本人以为是商讨违约金事宜,本人以为客服将分期成功提前结清,故未再关注后续账单状态。 直至1月18日查看账单,本人发现分期业务并未按申请办理结清,且产生了新一期的利息。该笔利息的产生完全是因贵行客服未清晰告知提前结清的操作流程、未及时响应并处理本人的合法申请所致,本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该笔额外费用。 二、最低还款相关收费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产生循环利息及违约金的相关情况 此前本人因资金周转需求咨询客服还款事宜时,客服仅告知“只还最低还款额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但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最低还款将产生循环利息、未明确说明循环利息的计算规则(包括复利计息方式),也未告知逾期情况下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及触发条件。 基于客服的片面告知,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最低还款方式,后续才发现产生了高额循环利息及违约金。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发卡行需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明确告知信用卡利息计算、违约金标准等关键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也明确要求经营者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收费条款进行真实、清晰的说明。贵行客服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强调“不影响征信”而隐瞒核心收费信息,属于误导性引导,违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循环利息及违约金不应由本人承担。 三、核心诉求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本人现提出以下明确诉求: 1. 立即退还因分期未结清产生的新一期利息(金额:819.88元,对应账单周期:2026年1月) 2. 立即退还因未告知收费规则而产生的全部循环利息及违约金(循环利息金额:666.99元,违约金金额:747.38元,合计:1414.37元); 3.依据客服此前“随用随还”的承诺及《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免除本次提前结清分期的全部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