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虚假承诺不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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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8月5日从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东大街支行员工(成楠)为了吸引存款,主动向本人推介,并明确承诺本人100万即可为本人办理白金贵宾储蓄卡并享有定制卡号定制卡号(选号)的专属权益,基于该员工的职业身份以及代表银行所做的承诺的完全信任,在2025年8月8日并存入100万民生银行,存款完成后本人要求员工履行其承诺,办理前述白金卡以及选号业务,然而本人存入资金之后,态度发生转变,以系统未达标,内部*不允许,领导不同意等模糊且前后矛盾的理由搪塞推诿,明确拒绝履行之前的承诺,经本人多次沟通追问,其无法提供所谓的“系统标准”或合理解释,仅一再拖延。 本人认为,该员工及中国民生银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及误导性金融营销,具体侵犯了本人的以下合法权益: 1. 知情权与公*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员工在营销时隐瞒关键限制条件,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诱使本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财产处置决定,构成了欺诈性诱导和误导性宣传。 2. 自主选择权与财产权:本人的存款行为是基于“换取特定金融服务”这一明确对价而做出的。银行在获取资金后单方面毁约,使本人的资金被不合理占用,丧失了在此期间的其他投资机会,构成了对本人的财产权益的侵害。 3. 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银行的过错行为,导致本人为促成此事付出了时间、精力,并蒙受了资金利息损失等实际损害。 投诉诉求: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纠正被投诉单位的违规行为,本人现提出以下诉求: 1. 继续履行承诺:要求中国民生银行立即按照该员工先前承诺的条件,为本人办理白金等级储蓄卡及选号服务。 2. 赔偿经济损失:如贵行确已无法履行承诺,则要求对本人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赔偿金额应至少包括自本人存入100万元之日起,至该笔资金得以自由支配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或贵行同类理财产品*均收益率计算的 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3. 赔礼道歉与内部整改:要求中国民生银行就此次严重的误导营销事件向本人正式书面致歉,并对涉事员工及管理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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