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快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诱导下与上海鸿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诱导贷款,合同无效要求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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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5月5日在未告知监护人、无监护人任何形式同意及追认的情况下,在快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诱导下与上海鸿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ACD20***********************57订单,办理了相关贷款/分期业务,涉诉金额5988元。因自身无独立经济能力偿还,现已逾期,期间遭遇*台催收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而涉案贷款/分期行为超出本人年龄、智力及经济承受能力,且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鸿蜂数字在签约时未核实本人未成年人身份,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金融服务,已存在明显违规行为。 现本人及监护人要求鸿蜂数字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立即终止所有催收行为,撤销逾期相关记录且不得上报征信,本人无需承担该合同项下任何本金、利息、罚息等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处理回复。本人已留存涉案合同/订单截图、支付记录、身份证明、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可随时配合核实。 注:本次投诉提交时系统显示姓名为‘王晓丹’,但实际投诉人为本人魏来星,身份证号210781*********017,所有证据均为本人真实材料。” 注:本人为未成年人,无独立银行卡,该订单使用他人银行卡支付,具体卡号暂无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