筷来食小吃店销售混虫体异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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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投诉对象:厦门市湖里区筷来食小吃店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6年1月30日在该商家处购买XX食品,拆封后发现食品内混有虫体异物,异物具有明显虫体分节、躯体结构,并非商家所称“大葱”,属于经营混有异物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商家明知存在问题仍以不实理由推诿,拒绝依法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诉求:1. 退还货款XX元;2. 支付赔偿金1000元。 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责令商家履行法定赔偿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证据:异物照片、订单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