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快递员未联系即拒收,服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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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物流YT37****2944162,圆通快递员给我打了一次电话 没联系到我就直接做出了拒收处理,根本没有所谓的尝试再次联系,对消费者非常不便,客服代表态度恶劣,没有解决事情的态度。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代收人,并告知当面验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圆通旗下快递员私自拒收剥夺了我的收货选择权以及公*交易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快递服务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员作为承运方代表,未按约定完成投递即构成违约,我有权要求圆通公司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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