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五八赶集涉嫌欺诈与霸王条款,索赔3万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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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五八赶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利用不公*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信 投诉人:广州我有好活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无锡五八赶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同城授权服务商) 联系人/销售:丁豪杰,电话:135****9639 事由:投诉被投诉人在销售“58同城”招聘服务套餐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陈述、隐瞒关键合同条款等欺诈行为,请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合同概况:2025年11月4日签署《58同城服务单》,购买“品牌专属全网招会员”等服务组合,总金额3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我方因招聘需求与被投诉人销售丁豪杰接洽,在其推销下签约付款。但服务开通后,实际情况与承诺及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具体如下: 一、缔约阶段:虚假承诺与误导宣传诱导签约 签约前,丁豪杰通过微信多次口头及文字承诺,称30000元套餐“招聘效果远超其他渠道”,可快速获取大量优质简历;夸大“名企标识”“劲爆职位点”及“每日主动开聊200个”功能的效果,谎称能提升品牌曝光及求职者沟通率。当我方质疑效果与合同条款时,其以“大*台有保障”“标准合同无问题”淡化风险,未提示“单方解约需付20%违约金”等核心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欺诈规定。 二、合同条款:含不公*格式条款且隐瞒规则 被投诉人提供的通用条款第8.3条约定,我方单方解约需支付6000元违约金(合同总额20%),该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加重我方责任,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应属无效。同时,合同附件多处声明“不对服务效果承诺”,与销售人员保证相悖,且其利用我方无法即时阅读全部外部链接规则的信息差,隐瞒不利免责条款,导致我方基于错误认知签约。 三、履约阶段:服务效果与宣传严重不符 服务开通后,“名企标识”无任何可感知曝光提升;“每日主动开聊200个”功能回复率极低,多为无效或自动回复。我方合理怀疑*台推送的微聊、简历数据存在虚假重复,并非真实求职意向。3万元对价仅获得与免费、低价账户无异的基础服务,宣传的“专属”“品牌”等增值点均未体现,完全背离服务价值。 我方诉求 1.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被投诉人欺诈行为,主张“退一赔三”; 2. 退一步依《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合同可撤销或法定解除,解除双方2025年11月4日签订的《58同城服务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