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分期*台高利放贷、违规收费及暴力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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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分期*台运营主体: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运营主体) 2. 出资方: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出资方: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笔(未结清):2024年12月26日,借款9900元,出资方威海蓝海银行,期限12期,每期还款994.39元,总还款11932.68元,息费2032.68元。 2. 第二笔(未结清):2025年7月25日,借款8000元,出资方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期限12期,每期还款金额不一致,总还款9060.46元,息费1060.46元。 3. 已结清多笔借款:本人*年在好分期*台有多笔借款已全额结清,经核算,*台存在明显超额计息、违规收费,本人超额支付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本人多次要求*台提供合规计息依据、退还超额费用,均遭拒绝。 贵方作为*台运营方、持牌金融机构,对贷款全流程合规性、信息披露、收费合法性、催收行为合法性负有法定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得以“内部分工”“第三方催收”“概括授权”等为由推诿、免责。 (一)高利放贷、超额收息,违反利率上限与禁止高利规定 (二)未依法披露全部收费、隐瞒合同与明细,侵害知情权 (三)委托第三方实施非法催收,构成软暴力、信息泄露,严重违法 三、本人正式提出的合法诉求: 1. 立即全面停止所有非法/违规催收行为,并出具书面停催承诺 立即停止电话轰炸、短信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第三方、泄露个人隐私等所有非法催收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人及第三方实施滋扰、威胁、曝光、诽谤;永久屏蔽本人所有第三方紧急联系人及通讯录关联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联系、骚扰、告知。 2. 全额退还已结清借款超额利息8000元 立即向本人全额退还已结清账单中超额支付的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提供详细费用核减明细、合规计息依据。 3. 核减未结清借款全部不合理费用,减免逾期罚息费用,对两笔未结清借款进行全面合规核算。 4. 实施为期6个月的停催安排 自本投诉/诉求受理之日起,对本人实施6个月暂停催收,停催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人发起催收,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催收机构联系本人。 5. 完整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与合规材料。 6. 依法接受监管查处与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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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正式合法诉求 1. 立即停止非法催收并出具书面停催承诺:全面终止电话轰炸、短信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第三方、泄露个人隐私等所有非法/违规催收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人及第三方实施滋扰、威胁、曝光、诽谤;永久屏蔽本人所有第三方紧急联系人及通讯录关联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联系、骚扰、告知相关债务信息;限期向本人出具正式书面停催承诺函。 ​ 2. 全额退还已结清借款超额费用8000元:立即向本人全额退还已结清账单中超额支付的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同步提供详细的费用核减明细、合规计息依据及资金流向记录,确保账目清晰可查。 ​ 3. 核减未结清借款不合理费用并减免逾期罚息:对两笔未结清借款进行全面合规核算,核减全部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息费及隐性不合理费用;全额减免该两笔借款产生的所有逾期罚息、违约金等附加费用,不得将逾期相关费用计入还款总额。 ​ 4. 执行为期6个月的专项停催措施:自本投诉/诉求受理之日起,对本人实施为期6个月的暂停催收安排,停催期间不得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第三方转告等任何方式向本人发起催收,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催收机构联系本人及相关第三方。 ​ 5. 限期提供全套合规材料:限期3个工作日内,由好分期平台及各出资方共同提供本人所有借款(含已结清、未结清)的全套电子/纸质合同、补充协议、费用构成明细、综合年化利率核算表、催收机构授权委托协议及资质证明等全部合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可核验。 ​ 6. 依法接受监管查处与法律追责:贵方需就本次高利放贷、违规收费、信息披露违法、委托非法催收等行为,主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查处,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对本人因贵方违规行为遭受的合法权益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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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好分期平台发生多笔借款,含2笔未结清、多笔已结清,平台及出资方存在高利放贷、违规收费、信息披露违法及委托非法催收等多重违规情形,具体如下: 1. 未结清借款超额计息:①2024年12月26日借款9900元,出资方威海蓝海银行,12期总还款11932.68元,息费2032.68元;②2025年7月25日借款8000元,出资方北京阳光消费金融,12期总还款9060.46元,息费1060.46元,两笔借款综合资金成本均超出LPR四倍13.8%的司法保护上限,构成高利放贷; ​ 2. 已结清借款违规收费拒不退还:本人近年在平台的多笔借款已全额结清,经核算,平台存在明显超额计息、违规收费情形,本人超额支付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本人多次要求平台提供合规计息依据、退还超额费用,均遭无理拒绝,严重侵害本人财产权; ​ 3. 信息披露违法,剥夺知情权:平台及出资方未以显著、清晰、可留存的方式,向本人完整披露全部收费项目、计费标准、综合年化利率及合同核心条款,隐瞒费用构成与计息依据,违反金融监管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定,侵犯本人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 4. 委托非法催收,实施软暴力侵权:借款逾期后,本人及无关第三方联系人遭受贵方委托的催收机构实施的电话轰炸、短信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第三方、泄露个人隐私等非法催收行为,正常生活与工作受严重影响,贵方作为责任主体,未对催收行为履行管控义务,已构成违法。 贵方作为平台运营方、持牌金融机构,对贷款全流程合规性、信息披露、收费合法性、催收行为合法性负有法定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得以“内部分工”“第三方催收”“概括授权”等为由推诿、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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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台运营主体: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及好分期工商登记备案的关联运营主体) ​ 2. 资金出资方: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3. 涉事催收机构:由好分期平台、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披露完整名单、授权委托协议及合法资质证明 核心主体关联与责任界定 1. 好分期平台(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撮合、贷后管理及催收委托核心主体,主导全流程借款操作、费用收取与信息披露,是超额计息、违规收费的直接执行主体,也是非法催收行为的委托统筹方,对贷款全流程合规性、催收行为合法性承担首要运营管理责任; ​ 2. 出资方(威海蓝海银行/北京阳光消费金融):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是案涉借款的实际资金提供方,与平台存在助贷合作关系,未对平台的超额收息、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履行审核监管义务,同时为催收行为的共同委托方,对非法催收行为及收费违规承担法定监管连带责任; ​ 3. 第三方催收机构:受好分期平台与出资方共同委托开展贷后催收作业,其所有催收行为均基于两方授权实施,违规催收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委托方(平台+出资方)共同承担,各方不得以“第三方独立行为”“内部分工”等理由推诿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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