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分期*台高利放贷、违规催收及超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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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1. 好分期*台运营主体: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运营主体)
2. 出资方: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出资方: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笔(未结清):2024年12月26日,借款9900元,出资方威海蓝海银行,期限12期,每期还款994.39元,总还款11932.68元,息费2032.68元。
2. 第二笔(未结清):2025年7月25日,借款8000元,出资方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期限12期,每期还款金额不一致,总还款9060.46元,息费1060.46元。
3. 已结清多笔借款:本人*年在好分期*台有多笔借款已全额结清,经核算,*台存在明显超额计息、违规收费,本人超额支付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本人多次要求*台提供合规计息依据、退还超额费用,均遭拒绝。
贵方作为*台运营方、持牌金融机构,对贷款全流程合规性、信息披露、收费合法性、催收行为合法性负有法定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得以“内部分工”“第三方催收”“概括授权”等为由推诿、免责。
(一)高利放贷、超额收息,违反利率上限与禁止高利规定
(二)未依法披露全部收费、隐瞒合同与明细,侵害知情权
(三)委托第三方实施非法催收,构成软暴力、信息泄露,严重违法
三、本人正式提出的合法诉求:
1. 立即全面停止所有非法/违规催收行为,并出具书面停催承诺
立即停止电话轰炸、短信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第三方、泄露个人隐私等所有非法催收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人及第三方实施滋扰、威胁、曝光、诽谤;永久屏蔽本人所有第三方紧急联系人及通讯录关联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联系、骚扰、告知。
2. 全额退还已结清借款超额利息8000元
立即向本人全额退还已结清账单中超额支付的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提供详细费用核减明细、合规计息依据。
3. 核减未结清借款全部不合理费用,减免逾期罚息费用,对两笔未结清借款进行全面合规核算。
4. 实施为期6个月的停催安排
自本投诉/诉求受理之日起,对本人实施6个月暂停催收,停催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人发起催收,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催收机构联系本人。
5. 完整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与合规材料。
6. 依法接受监管查处与法律追责
投诉进度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民事与人格权保护
1. 《民法典》1032条:催收骚扰本人、爆通讯录、泄露债务信息,侵犯隐私权。
2. 《民法典》1034条:催收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通讯录/家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催收对本人侮辱、诽谤、骚扰、恐吓,侵犯人身自由。
二、治安与刑事处罚
1.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催收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多次发骚扰信息,可拘留罚款;40条:非法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处10-15日拘留并罚款。
2. 《刑法》293条之一:催收用暴力/软暴力(恐吓、跟踪、骚扰)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3. 《刑法》253条之一:非法出售/提供本人及家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监管与行业规则
1.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暴力/侮辱/骚扰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方催收。
2. 《个人信息保护法》:债务/通讯录等敏感信息需单独同意,仅限授权用途,严禁催收骚扰第三方使用。
3.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催收仅限8:00-22:00,单日同渠道联系不超6次;禁止骚扰第三人、爆通讯录、伪造公检法文书、上门滋扰。
4.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2026)》:禁止软暴力、泄露隐私、冒用公权力;机构对委托催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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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请立即收回并封存我的全部个人信息及通讯录信息,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或泄露;同时责令合作催收机构立即停止对我及家人、亲友的一切催收骚扰行为。若贵方未按要求执行,我将依法追究网贷平台、出资方、催收机构三方的连带侵权法律责任。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在此严正告知:我的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贵方仅限与我本人单线沟通,禁止以任何方式联系、骚扰我的家人及亲友,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我的债务和个人隐私信息。若贵方违反以上要求,我将立即保留全部证据,向金融监管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依法追究贵方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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