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洋健康保险销售造假致退保损失
网友保保_7ad91e99
已完结
我在2017年一月份月子期间保险公司业务员龚龙妹利用其家属与我家属之间多年同事关系找上门推销产品。业务员为了业绩不择手段,夸大保险收益,材料作假,等本人就与太*洋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事,已于2025年12月24日通过面谈协商,公司就本人名下当前有效的部分保单所涉问题,与本人达成一致并退还了部分费用。然而,对于由同一销售过程引发的、本人已于2018年办理退保的另一保单损失,该公司却予以否认,导致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现将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恳请贵局予以调查并协调解决。一、核心事实经过1.销售环节的情况(2017年):销售人员上门推介时,仅口头说明为一份保险产品。但合同订立后,本人收到多份保单合同。签约后,本人未收到公司按常规应进行的电话回访。经本人主动查询,方知保单已生效,随即提出异议。2.退保及后续(2018年):因发现产品与销售人员描述存在差异,且家庭经济原因无力继续承担,本人无奈于2018年对相关保单办理了退保,仅获得远低于已交保费的现金价值,蒙受经济损失。退保后,本人虽与公司联系,但问题未获处理。3.*期协商情况(2025年):经与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公司工作人员在协调中,对2017年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问题进行了说明。基于此,公司就本人名下其他仍有效的保单所涉问题,与本人协商并承担了相应责任,退还了部分费用。4.当前争议焦点:对于本人2018年退保的保单,公司以其为“个人退保行为”为由,拒绝承认该保单的销售过程存在同样问题,拒绝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任何处理。二、关键矛盾与逻辑论述本公司当前立场存在无法解释的逻辑矛盾,对消费者显失公*:1.公司行为已构成对销售环节问题的确认:公司在2025年的协商中,通过对其他保单问题的处理,实质上已经确认了2017年销售环节存在未充分告知、程序不完备等问题。此确认不应是选择性的。2.退保的直接原因与公司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人2018年退保,直接诱因正是销售环节告知不充分导致产品预期不符,以及公司未履行回访义务致使本人未能及时在犹豫期内发现并解决问题。该退保是前期问题引发的结果,而非孤立行为。3.“一事一议”不应违背基本公*原则:公司对由同一销售人员、同一时期、同一销售模式所产生的合同,采取“承认一部分、否认一部分”的处理方式,缺乏统一标准。这导致对消费者同类型、同根源的损失,给予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说法!
投诉进度
品牌评价
都是*人的,根本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和后续沟通还要入会费也不上心就是*子*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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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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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就本金已经损失了2018年1月份180****2512月份损失7008元及8年来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函涉及到隐私,如果需要我也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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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王文荣,2017年在该公司为新生儿投保多份人身保险。现反映以下问题:
1. 2025年7月4日,该公司因相关违规行为被河南金融监管局罚款110万元(处罚文号:豫金罚决字〔2025〕80号)。
2. 投保过程存在异常:当日出现四笔转账记录,间隔一小时完成,其中两笔为家属转账本人不知情;保单原件回执栏空白、阅读抄写栏空白。
3. 回访记录存在矛盾:同一签单日期的保单,系统显示不同回访日期,与事实不符。
4. 2025年12月协议存在争议:本人实际交费57008元,协议仅退50000元,损失了7008及8年资金占用利息
5一月份又给我发来律师函威胁恐吓我要求我撤诉,还要我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你们那里来的勇气,该律师事务所与注册地不一致,此律师身份不明,无执业证号也没有亲笔签名,打印姓名及电话号码还是缺少的,这个漏洞百出的律师函,就是保险公司在变相打击报复行为,想让阻止维权!该律师身份已经查明,信函所述的律师和,信函上所述律师事务所就没有该律师,如果行的正为何伪造虚假律师函要挟恐吓我!用这样拙劣的手段!发表不当言论,信息都不对称!要求彻查太*洋郑州分公司利用虚假的律师函发布不实信息威胁恐吓投诉人!保险公司也只有违规了才会和投保人和解通融退款!请该律师行为已经属于滥用律师身份伪造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行为,保险公司难道你们发律师函是要私自利用律师函单方面改变2025年12月签署协议内容的吗!此函是代表你们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要违约变更协议内容!我在此就不发该律师的相关执业证号了此函内容不实信息和不实言论!2025年7月河南金融监管局处罚你们郑州分公司几位高管的问题不是和我投诉内容高度一致,就利用律师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我!如果贵司保单合规合法,只需拿出贵司合法合规的依据不就行了,还是说贵司拿不出来,这样的行径败露开始发疯咬人了!我如今投诉的保单与协议上的保单没有一点冲突,并且是不同的保单号,仅是同一业务员同一时间段签订的,存在同样的违规操作行为,同一个人还会在同一天签订两种不同的保单?在2025年7️⃣月份被监管部门认定各种作假材料及报表,等处罚过的郑州分公司贵司的保单信息还能合法合规!看看一下保单可在协议书上注明!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伪造投保人职业信息、虚构年收入、夸大产品收益、无回访电话,回执单空白抄写阅读声明空白,捆绑销售,健康告知不符,用银行存款利息作误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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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七千元本金退回5万,损失7千8年占用利息都没有支付,8️⃣年利息按照银行当年利息需要支付2万多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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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对部分保单的补救行为,已反向证明了其销售环节存在应予纠正的问题。此认定应具有一致性。1.对保险公司在处理本人投诉中,对同源问题采取前后不一标准的做法进行调查。2.协调或责令该公司,基于其已做出的确认,对本人2018年因同一销售问题而退保所造成的损失,给出公*合理的解决方案。退还给我的所交保费的差额及占用利息协议中的保单号并不存在我2018年所涉及到的保单。同一时间同一人所签订,我2018年也是因为我初次发现保单存在于业务员所述不符及没有回访电话进行投诉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原因都是业务员如今公司确认违规行为而造成的并且我个人真实意愿所产生的,2025年12月24日收到保险确认违规责任认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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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月子里太*洋业务员以家属关系两口子初次上门接着探望名义,后来发现实则推销保险,第二次又是业务员在孩子刚满月自己再次找上门,孩子刚满月就自己私自给孩子进行购买所谓的理财险,意外险,寿险住院医疗险,这些险种几乎是以*亡给付条件,并以多份进行购买,我的孩子刚来到世上,业务员为了业绩不择手段以这样的给付条件隐瞒事实究竟是按的什么心,首先买理财还可以理解,为何要隐瞒合同条款及主要内容!2018年退保时前台告知交满不能本金加利息支取还有寿险根本没有分红及养老功能,不是在后续维权当中我发现,我所退的,东方红状元红也不具备业务员所说的保守利息4.5,金佑人生(分红险)确实没有养老功能,意外险加医疗险主险都是需要附加险来组合外其合同条款都有*亡全残给付条件,业务员并且还都是以公司宣传最高份数给配置的!一个意外险和医疗险主险还需要用附加险还组合才能达到所预期的保障!这两个产品都是一年期,缴费合计都三千多元还属于消费型,都是以三份,一个产品一份公司不能进行购买?这不是为了业绩凑数坑害消费者是什么行为!保险公司如今说我2018年退保的保单不存在我所述的违规行为!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一本合同书上存在互不关联,不同缴费年限的主险及附加险不是捆绑销售是什么!东方红状元红是终身险,金佑人生也是终身增额寿,意外险,住院医疗险是一年期,这几个产品有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必须搭售在一本合同上的备案文书吗!投保人信息职业虚构内勤职务,年收入50万,我已婚有子有女,个人信息是什么!我一个家庭主妇谁给我虚构的,年收入虚增家庭收入的十倍,健康告知不符,隐瞒合同上主要信息及内容,捆绑销售没有电话回访纸质版合同,没有签回执单,几个产品一次签名等合同就生效了!保险公司说有我的回访签名,2025年6月份几次面谈给我拿出来一张打印的黑白图片只有产品名称还是不完整的签名都没有,当时参与人保险公司王超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的一个女的。我当时提供了相关投保时社保缴费明细及家人的还有确诊病例及当时的我个人及家人名下的贷款还款明细,初次缴费明细和保单都不符,上面居然出现了分割几个小时家属转账的记录,也就是缴费异常情况,保险公司都没有向我提供能证明相关保单合规合法的资料!最终在2025年12月24日保险公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以上两位工作人员以签订保密协议保险公司承担以上违规责任对我现有缴费8年的两本合同给予了保费部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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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诉求:
“基于上述‘同因同果’的原则,本人正式请求:
1. 贵公司正式书面确认,2018年退保保单的销售过程,与2025年已和解保单具有同样性质的违规问题。
2. 依据《民法典》及《保险法》关于欺诈销售的规定,撤销该无效合同,全额退还本人保单已缴纳的全部保费,共计元。”本人认为,贵公司在2025年通过协商与退费行为,实质上已对2017年相关保险销售过程中的服务环节给予了关注和改进。然而,对于由此过程引发的、本人更早(2018年)产生的损失,贵公司目前的处理方式未能完全解决根本问题,导致了对同一事件前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本人认为这有失公*。鉴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对部分保单的补救行为,已反向证明了其销售环节存在应予纠正的问题。此认定应具有一致性。1.对保险公司在处理本人投诉中,对同源问题采取前后不一标准的做法进行调查。2.协调或责令该公司,基于其已做出的确认,对本人2018年因同一销售问题而退保所造成的损失,给出公*合理的解决方案。退还给我的所交保费的差额及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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