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分APP拒退未签收完好商品

网友保保_4DKB9NDC

处理中

一、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6年2月17日在95分*台购买了一支YONEX尤尼克斯天斧系列羽毛球拍(订单编号:95****179****204221),因操作失误拍错型号,与本人实际需求不符。本人多次向*台客服申请退货退款,均被以“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特殊订单”等理由拒绝,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经过 1. 购买情况:2026年2月17日10:17,本人在95分*台下单购买羽毛球拍,支付金额624元,*台已发货。 ​ 2. 发现问题:下单后,本人立即发现拍错球拍型号,与预期不符,随即联系*台客服申请退货退款。 ​ 3. 首次沟通:本人向客服说明是自身操作失误拍错,商品未签收、未拆封,完全不影响二次销售,并主动提出承担来回运费,但客服未同意退货。 ​ 4. 再次沟通:本人再次明确诉求,强调商品状态完好,客服以“商品性价比高建议签收”“特殊订单”等理由继续拒绝,未提供具体规则依据。 ​ 5. 目前状态:商品仍在运输途中,本人尚未签收,商品状态完好,无任何使用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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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二十五条(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 消费者定作的; 2. 鲜活易腐的;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 鲜活易腐的商品;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1.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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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
10085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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