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铺子门店售变质椰子水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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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4晚上17:38我在武汉市良品铺子(建设十一路青和居)店通过“品倍福”小程序线下购买了一瓶14.9元的“IF椰子水”,购买过程中我发现饮料外包装有发霉、脏污,并告知店员给我更换,店员告诉我这是店铺里最后一瓶椰子水,无法更换并没有停止售卖。回到家我拆开包装发现饮料变质,当天与销售店家进行索赔,销售店铺店长当即承认售卖给我变质饮料的事实,我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店长解释说年前良品铺子已经放假,年后上班会给我处理。 2.24日我去找售卖店店长对峙,店长表示没有向总公司反映这个问题,并拒绝依法赔偿。我随后打通良品铺子客服电话进行投诉,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饮料是变质的、过期的或有异物:属于食品安全问题,适用 “退一赔十”。即退还货款,并赔偿价款的10倍;若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最低赔1000元。客服表示无法接受赔偿要求,并“踢皮球”让我找IF椰子水生产厂家进行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选择赔偿对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也就是您说的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首负责任制: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生产商,谁先接到您的赔偿要求,谁就必须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如果最终责任在另一方,先行赔付的一方赔偿后有权向真正的责任方追偿 。 2.25日我拨打武汉市12315热线进行投诉,至今没有回复。 2.26日上午,IF椰子水厂家致电给我,表示无法依法赔偿,让我直接投诉给“消协” 我的诉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饮料是变质的、过期的或有异物:属于食品安全问题,适用 “退一赔十”。即退还货款,并赔偿价款的10倍;若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最低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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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14.9元
投诉编号:
10089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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