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支付宝合作商户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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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巨光(济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MA7L7KBL3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晨曦大道中段晨科街99号明湖科创园C1栋8楼 投诉受理单位: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投诉事项 本人于2025年5月30日被巨光(济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诱导报名影视后期课程(PS、AI),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诱导分期付款、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合同关键条款缺失、本人未上课未学*、拒不退款等违法行为,现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终止分期、终止全部协议。 二、事实与理由 1. 虚假宣传、诱导报名课程 2025年5月30日,我被该公司自称工作人员的人员诱导,对方以学完影视后期课程(PS、AI)即可兼职接单、做副业赚钱、轻松回本为虚假宣传噱头,刻意夸大收益,隐瞒真实风险,诱*我报名课程。 2. 诱导办理分期付款 报名过程中,工作人员刻意引导、诱导我办理分期付款,未充分提示分期风险、未详细解释合同内容,在我未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报名与分期手续,属于诱导消费、诱导贷款。 3.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极差、服务严重不到位 报名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敷衍了事、不解答问题、不提供指导、不跟进服务,完全未履行承诺的教学与售后义务,服务严重缺失。 4. 本人从未学*、未上课、未使用任何课程资源 自2025年5月30日报名至今,我因个人没有时间,从未学*、从未上课、从未观看课程、从未使用该公司任何服务与资源,课程服务并未实际发生,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5. 合同关键条款缺失,约定不明 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分期付款到期时间、未明确合同结束时间、未明确服务期限,关键信息完全缺失,依法属于约定不明,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 拒不退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多次向该公司提出退学、全额退款、终止分期付款,均被对方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推诿、拖延,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结束时间,属于约定不明,消费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 经营者虚假宣传、诱导分期、服务态度恶劣、拒不退款属于违法行为; - 消费者未使用服务、未上课,经营者无任何理由扣留费用。 -四、投诉请求:解除合同和分期付款,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