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消防培训退费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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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原告在被告方培训老师的宣传下,报名了其“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课程,并签订了《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服务协议》,当日即支付了培训费2192元。 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提供的协议为冗长的格式合同,未对“违约扣除30%费用”等关键条款进行任何提示,原告未及阅读全文即被引导点击同意。 原告在报名后仅两天时间里,仅收到一个刷题软件,且仅试用了约3分钟,未享受任何实质性的课程、辅导或其他核心培训服务。在培训老师透漏要改革后,原告立即提出退费申请,但被告却以格式合同中的“30%违约金”条款为由拒绝全额退款。 原告认为: 1.被告付费前隐瞒改革信息 2. 格式霸王条款无效:协议中“违约扣除30%费用”的条款,是被告预先拟定、未与原告协商的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加重了原告责任,排除了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应认定为无效。 3. 违约金过高且无事实依据:原告仅报名两天,未使用任何核心服务,被告无任何实际损失,其主张的30%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应依法予以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