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回收以旧换新恶意压价涉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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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0日,本人在京东*台(订单号:33********48)购买手机,参与*台官方以旧换新活动,回收服务由*台合作方被投诉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爱回收)提供。 本人按爱回收系统要求,如实填报旧苹果手机17的外观成色、功能状态、维修历史等全部真实信息,系统出具初始回收估价人民币4070元,本人确认估价后下单,2026年3月15日爱回收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并单方面告知旧机存在(虚构划痕、隐瞒并修改订单信息,我提交的是已过保,但爱回收方说提交的是在保修期内并出示不了任何证明)问题,将质检金额回收价恶意压低至人民币2900元,与初始估价差额巨大,且无任何有效检测凭证支撑降价理由,属于典型的“到手刀”价格欺诈行为。 本人当即拒绝不合理降价方案,多次与爱回收、京东*台沟通申诉,要求按初始估价结算或返还完好旧机,但被投诉人始终推诿,未给出合理解决方案。同时,本人因参与本次以旧换新活动,已将新购苹果手机激活使用,无法办理7天无理由退货,被投诉人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本人以旧换新的预期权益完全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3.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诱*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爱回收出具初始估价,本人按约定交付符合评估标准的旧机,双方服务合同已依法成立,被投诉人单方面恶意压价已构成严重违约。 投诉诉求 责令被投诉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双方确认的初始回收估价人民币4070元,向本人足额支付旧机回收款; 责令被投诉人就本次价格欺诈、恶意压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本人作出正式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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