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咸阳公司违规收取岗前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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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8前去泰康保险咸阳公司应聘,期间人事主管说有培训,让我培训几天,算是岗前培训,此时未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或者代理合同。诱导我交了100元培训费,现在我不考虑去培训了,培训费不给退,我需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底线(核心判断) • 劳动合同关系(内勤/正式员工) ◦ 入职/岗前/常规业务培训:绝对不能收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含培训费、押金、保证金)。 ◦ 专项技术培训(例外):公司出资、外部专业机构、高成本、签订服务期协议;仅可约定违约金(不超实际培训费),不能直接收培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