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拒赔脑动静脉畸形重大疾病险
本人于2019年1月21日,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险。投保后于2026年3月因被保险人患脑动静脉血管畸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依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后接到保险公司回电,告知该疾病不能理赔,并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我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现我要求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拒绝理赔
处理中
泰康人寿未履行回访义务及风险告知
投诉事由
本人名下持有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一年期以上长期人身保险保单(保单号:27****68),投保经办人为本人亲属。投保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就保单现金价值、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资金损失、分红收益的不确定性等核心风险内容进行充分说明。本人后续向保险公司申请查阅本保单的回访录音及相关档案材料,保险公司表示无法提供。经多次申请协商,保险公司均未予以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处理告知文书,对保险监管相关制度的表述存在偏差,本人不予认同。现依法提交投诉材料,恳请监管部门核查相关业务合规情况,并协助协调处理保单纠纷。
事件经过
一、投保情况
涉案保单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投保经办人为本人亲属。在投保沟通阶段,销售人员未就保单现金价值、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资金损失、分红收益浮动等关键内容进行通俗说明。本人基于亲属关系完成投保签字,签字时未充分了解合同对应的相关风险。
二、查阅保单档案情况
本人在了解退保可能产生资金损失后,向保险公司售后工作人员申请调取本保单的电话回访记录、书面回访台账等档案材料。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本保单无回访音频,书面存档资料无法向本人提供查阅。
三、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文书情况
针对本人诉求,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出具了书面处理结论告知书,本人认为文书内容存在以下情况:
(1)文书将投保现场双录与售后电话回访两项监管要求合并描述。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均需完成独立售后回访并保存相关档案;投保双录与电话回访为两套不同的管理要求,不能互相替代。本保单无相关回访存档材料。
(2)文书提及保险法无缺少回访记录即可退费的相关条文,但未完整说明保险公司对风险条款的告知义务与举证相关要求。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举证已向投保人完整告知合同风险内容,回访档案是重要佐证材料。
(3)文书仅依据本人投保签字及经办人为亲属两点,认定本人完全知晓合同全部风险。签字仅代表收到保单纸质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已充分知晓退保相关风险的依据。同时,亲友经办投保属于特定业务场景,相关风险告知的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文书提及电子回执资料齐全。电子回执仅用于确认收取保单,不能替代售后回访流程。本人申请调取回访相关档案,保险公司无相关存档资料和录音可供提供。
(5)文书以本人按期缴纳两期保费为由,认定本人认可全部合同风险。按期缴费不能等同于投保时已知悉全部风险内容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泰康人寿虚假宣传保单收益
虚假营销保单,,保单在营销时说、交满保费后,满60虽每月可以领取2700元,一代缴费三代受益,而现实是,缴费期满后,是每年领取2700元,并且没有三代受益的说法。存在严重的*买保单的行为,要求退回所交十年保费十五万元和十年来保费产生的利息。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
已完结
泰康人寿健康养老保险虚假宣传未履约
2005年三月份因为熟人关系给自己和孩子孩子买了一份健康养老保险,业务员当时说的是保费到期全部返回的。十五年我一起交了六万左右现金。结果到期了我今年只拿回27000元。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
处理中
泰康人寿退保后未退款且保单未终止
我是2025年6月28日在泰康买了一份保险,保单号是07J00655,然后我一月份2026年1月份去办了退保手续,至今未收到退费,多次致电95522,也无法得到解决,保单至今仍生保障中,还发信息让交第二年的保费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未履行合同
已完结
泰康人寿欺诈销售全心全意A款重疾险,要求退保
2018年,泰康人寿向我推销"全心全意A款重疾"保险,我的保单号是:35****15。当时购买过程非常匆忙,保险公司只说这个保险"非常好,很多病都可以报销",其他内容完全没有解释。我对保险一窍不通,就在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签了字,买了这份保险。
可结果呢?这份保险跟我当初想的完全不一样。所谓的"很多病都可以报销"根本是假的,很多疾病都不在保障范围内,能报销的条件也特别苛刻,还有很多限制。这根本达不到全面保障的作用,完全不符合我的购买预期。这份保险对我来说一点用都没有,我根本就用不到。
回想整个购买过程,泰康人寿的问题非常严重:
1.欺诈性销售:用"很多病都可以报销"等虚假信息进行误导,隐瞒了产品保障不足的关键事实。
2.严重侵犯我的知情权:销售时从未解释复杂的合同条款。我对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现金价值、犹豫期等重要信息至今一无所知,完全是在被蒙*的情况下"盲买"。
3.回访流于形式: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只是走过场,对合同内容没有任何解释,让我失去了了解真相的机会。
这份保险的购买,完全基于一系列谎言和我对产品的彻底无知。它不仅没有给我带来任何保障,还让我白白交了这么多年的钱。因此,我坚决要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为其违规销售行为负责,并立即为我办理退保,退还我自2018年以来所支付的保费。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泰康人寿销售误导致保费损失
被投诉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投诉核心诉求:责令泰康人寿全额退还已交保费130000元,该保费为2013年至2025年按每年10000元缴纳13年所得。
投保过程中,两名泰康业务员上门推销,仅口头虚假承诺诱导投保,未留存任何书面电子凭证。2013年10月,两名业务员主动上门,未提供任何书面宣传材料,仅口头承诺为投保人刚出生的女儿投保,年交1万元,连交15年,被保险人18岁成年后可每年固定领1万元,终身领取,收益稳定零风险,还未提示投保人核对合同中领取规则相关条款,投保人基于信任签署合同,投保后也未得到任何书面承诺凭证。
2023年投保人看到同类销售误导投诉新闻后,前往泰康线下网点核实保单,发现合同内容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沟通无录音留存。经网点工作人员答复,合同中没有18岁后每年领1万至终身的约定,实际领取规则与承诺完全不符,相关承诺是业务员个人说法和公司无关,高收益依赖不确定的分红复利,无法保证承诺内容,工作人员也承认该产品过往确有类似投诉,但不承认公司责任。
本次争议焦点为,业务员虚假承诺构成销售误导,泰康人寿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首先,业务员口头承诺和合同条款根本性冲突,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欺*投保人、隐瞒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泰康人寿推卸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案涉产品2013年存在普遍销售误导问题,说明泰康人寿对代理人缺乏有效监管,存在销售管理失职,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最后,虽然没有书面录音证据,但承诺与合同约定差距极大,结合该产品同类投诉的普遍性,足以证明销售误导是诱导投保的核心原因,符合优势证据原则。
2023年核实情况后,投保人要求泰康人寿要么按承诺履行,要么全额退保费,但泰康人寿以各种理由拒绝,仅同意按保单现金价值退保,会让投保人亏损10到12万元,该处理方式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处理中
泰康人寿未告知垫交保费致高额利息
本人在泰康人寿投保《爱家之约》保险单。2021年因疫情原因银行卡扣费失败,泰康人寿在未提前告知、未取得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本人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当年保费。
自2021年垫交发生后,长达五年时间(2021—2026),保险公司、业务员无任何电话、短信、书面通知,从未告知我:已动用现金价值垫费、存在欠款、会逐年复利计息。本人对此垫交欠款及计息情况完全不知情。
直到2026年*期,公司才突然通知我,不仅要补交垫费本金,还要补交高额多年滚动利息。
根据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告知、风险提示、欠款提醒义务。泰康长期不通知、放任利息连年滚存,属于服务失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本人合理诉求:
1、本人认可、愿意补齐当年垫交保费本金;
2、因保险公司五年未通知、未尽告知义务造成的全部利息,本人不予承担,要求全额免除所有利息;
3、结清本金后,要求保险公司恢复保单正常有效状态,不得再有任何附加费用。
请监管部门介入调解,督促泰康人寿依规处理,公正维权。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泰康人寿拖延注销离职代理人保险工号
你好,我要投诉泰康人寿拖延注销我的保险工号。
我叫刘少英,工号57****74,怀集分公司代理人,2025年11月已经全部离职交接清楚,没有任何未结清事项。我前后多次申请下工号,公司一直拖着不处理,现在影响我找新工作。
依据监管规定,离职无遗留问题必须及时注销工号,我要求今天登记加急处理,3日内完成销号并通知我。如果还是拖延,我会直接向银保监会正式提交投诉。
投诉问题
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泰康人寿未经同意投保并扣费
在完全不知情情况下被投保,5月被扣费两笔0.6元,6月被扣费164元,申请退保后要求人脸识别才能退款,现在是不相信该公司的任何链接,希望直接退款到原银行账户。并且希望处罚该诈*保险公司。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