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未告知起付线致拒赔
购买保险时,未告知起付线,申请理赔时说报不了。标准的欺*消费者,要求全额返还投保人保费。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拒绝理赔
处理中
泰康人寿未经同意代扣保险费
本人未主动投保,未签署保险合同,未知情确认。2026年4月27日被泰康人寿私自通过年支付从建设银行卡代扣79元保险费用,属于不知情恶意自动扣费,现要求立即全额原路退还79元费用。办理全额退保,终止所有所有保险合同,关闭全部银行卡代扣权限,禁止后续莫名其妙被扣。
投诉问题
钓鱼纠纷、伪造合同、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泰康人寿未经同意扣费涉嫌信息泄露
我都没房没车的农民工,刚爱邦保险扣了3个月费,刚退了点费用不到5分钟,泰康保险在扣费,不知他们在那儿知道的个人信息,要求泰康保险公司,退保退款,要不每个月都会扣费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信息泄露
处理中
泰康人寿未经同意自动扣保险费
我都没买个保险,怎在卡上自动扣费,要求退款,你保险公司怎知道我个人信息,乱扣费,我想投诉你公司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信息泄露
处理中
泰康在线未经同意擅自代扣保费
投诉对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 事情完整经过: 本人姓名周文东,身份证号370784*********013,现长期身处越南。 2026年4月26日10:01,本人尾号1860的建设银行卡,被【京东支付-泰康电话】渠道,未经本人单独主动确认、未经明确投保告知,私自连续代扣2笔保费,每笔77元,合计扣费154元。 争议核心事实: 1. 本人从未主动、自愿在任何渠道投保泰康保险,没有签署电子投保书、没有确认过保险条款、没有知情同意自动按月扣费。 2. 在京东APP、泰康官方渠道均查询不到对应扣费保单,事前、事后均未收到任何保单承保、扣费提醒短信。 3. 扣费后联系泰康线上客服,对方仅机械引导下载APP、拒绝直接查询保单和办理退保退款,刻意拖延处理。 4. 该扣费属于隐蔽诱导、不知情自动代扣,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明确合法诉求: 1. 要求泰康保险立刻核查本次扣费对应的全部保单信息、完整保单编号、真实投保来源。 2. 依据犹豫期权益,全额退还本次违规扣除的154元保费,原路退回本人尾号1860建设银行卡。 3. 立即永久解除该保单全部自动续保约定,彻底注销保单效力。 4. 永久解除本人名下泰康相关的所有银行卡、京东支付代扣/免密扣款协议,保证后续不再产生任何自动扣费。 5. 书面/短信向本人反馈完整处理结果与办结时间。 补充说明: 本人目前身处越南,不便频繁拨打国内长途电话,优先接受线上文字、预留手机号短信方式沟通处理结果,恳请监管部门介入督促保险公司合规办结,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投诉泰康人寿退款不及时
扫码极兔取件,不小心购买保险,打电话不退保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霸王条款
已完结
泰康人寿销售误导致全额退保诉求
本人于2018年5月9日,通过泰康人
寿保险公司中山支公司业务员
林凤英(代理人代码:03****38)
购买泰康人寿“鑫福年金”保险,已按合同支付保
费120010元,
合同号/投保单号为44****16。投
保及沟通过程
1.2018年5月业务员林凤英以“泰康鑫福
年金保险收益”“稳赚“比银行理财
高’是储蓄理财等表述进行宣传,隐瞒产品实际收益与退保损失风险。
2.本人明确表示关注资金流动性与收
益,销售未如实说明“年金险收益浮动、只说收益浮
动差别不大,不用在意。并未说明后期退保损失
大”等关键信息,合同中有退保费用,中间说明六年后退保费用为零,当时问过说六年后退保没有费用,还能拿分红和利息。存在误导性宣传。并误导配合公司电话回访。
3.投保时未充分讲解合同条款,销售未就免责、退保、收益计算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说明。现诉求:1.认定销
售行为构成误导,按《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全额退保,退还已交保费120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撤销保单
3.要求书面说明处理进度与结果。多次和泰康保险沟通,泰康保险拒绝退款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
处理中
泰康人寿未经同意扣款164元
2026年4月25日,泰康人寿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从我的农业银行扣款164元,我在泰康人寿没有入任何保险,请求立刻处理
投诉问题
伪造合同、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泰康人寿虚假宣传诱导投保并隐瞒退保损失
纠纷经过:当初我是被同事多次劝说去听保险推广课,对方找我次数太多,我碍于情面才去的。而且对方明确说,让我自己投保这份保险是入职贵公司的条件,还承诺投保后会给我返佣金,这明显是用利益诱导我投保,投保时,讲课老师和对接我的业务人员一直在夸大保险范围,说这份保险能保一百多种疾病,还宣称 “以小博大”,就算*时用不上,身故后也能拿到 10 万赔偿,可我后来仔细看合同才发现,保障范围、赔付条件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和他们当初说的差太远了,这就是典型的夸大宣传,误导我以为这份保险保障全面、性价比高。更过分的是,整个投保过程中,业务人员从头到尾没跟我解释过现金价值是什么,也没说过中途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退,会有很大损失;导致我对保单的关键信息一无所知,稀里糊涂就签了字。而且买完保险后,业务人员还教我怎么接听贵公司的回访电话,让我在回访时统一说 “清楚”“明白”,完全是在刻意规避回访环节的监督,掩盖他们之前的误导行为。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泰康人寿销售隐瞒现金价值亏损及80岁返本条款
本人2016年投保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投保年龄5岁,年交保费10000元,交费期10年,现已全额交清,累计已交保费共计100000元。
现就本次投保存在严重销售隐瞒误导、保险公司未尽法定明确说明义务,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378*台正式投诉,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投保事实情况
1. 根据合同附件现金价值表明确载明:交费期满被保险人15岁时,保单现金价值仅64000元,远低于已交本金100000元,退保直接亏损本金36000元;保单现金价值需至被保险人55周岁左右才回本,前期长达数十年退保均存在巨额本金损失。
2.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仅被保险人80周岁生存,才可一次性返还已交保费祝寿金;中途退保、中途身故均不返还本金,仅退还低价现金价值。
3. 投保时销售人员刻意混淆祝寿金与退保本金,误导本人认为交满10年可取本金、保本安全、类似银行存款,从未出示现金价值表、从未讲解退保亏损、从未告知80岁返本条件、从未告知长期锁定期,完全隐瞒核心重大风险。
4. 现金价值亏损、80岁限定返本等损害投保人利益条款,均位于合同末尾极小字体隐蔽位置,未加粗、未提示、未单独说明。
二、法律依据(直接引用法条,监管必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退保现金价值巨额亏损、80岁限定返本,均属于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提示、未说明,依法无效。
2.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明确说明、风险提示义务,不得隐瞒、误导、欺*投保人。
本案销售人员隐瞒现金价值亏损、隐瞒返本条件、隐瞒回本周期,已直接违反本条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销售误导。
三、投诉诉求
综上所述,本次投保保险公司存在隐瞒现金价值重大亏损、误导保本概念、未尽法定明确说明义务,已构成监管明确认定的销售误导。
现正式要求:全额退还本人已交全部保费100000元,而非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请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督办处理。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