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铺子郑州店食品现毛发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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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2日在良品铺子郑州紫荆华庭店购买食品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及调解2026年3月22日16时15分许,本人在良品铺子郑州紫荆华庭店(收银机号30KL,流水号XSDD20***********78)购买原味话梅条等商品,实付金额63.72元,其中原味话梅条货款6.12元(商品编码11****65)。 购买后食用时,发现原味话梅条中夹杂明显毛发类异物,当即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后本人尝试联系良品铺子服务热线反馈问题,但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次日,良品铺子门店店长联系本人面谈协商,面谈过程中,店长仅同意赔付300元,该方案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本人明确拒绝并坚持依法维权。 二、核心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次涉案原味话梅条货款6.12元,价款十倍赔偿仅为61.2元,不足法定最低1000元赔偿标准。因此,本人坚决要求调解处理,责令良品铺子(郑州紫荆华庭店)及相关责任方,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1. 退还本人购买原味话梅条的货款6.12元; 2. 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1000元 本人已准备好以下证据,可随时提交供核查: 1. 良品购物小票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消费事实; 2. 原味话梅条含毛发异物的清晰照片、视频,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3. 与良品铺子店长的沟通记录(文字/录音),证明协商过程及商家拒绝依法赔偿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