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教育未履约授课且拒按比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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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三月三日在兴国教育购买全程班专转本,缴纳培训费共计5500元。 在合同履行及退款协商过程中,该机构存在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 未按约定提供教学服务:报名前承诺开新班级从头教,实际是把我插入旧班级,到底我根本无法听懂,无法正常学*,与我之前报名前的承诺和公司的教育承诺违背 2我没有学完课程,未上满30天,我没上完课属于未消费,作为消费者我有权利主张按比例退回我的学费。 《消保法》第53条(预付式消费)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没通知上课、插旧班 •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依法必须全额退款 《消保法》第26条(霸王条款无效)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 2. 利用不公*格式条款限制退款权利:协议中约定“网课属于虚拟商品不退费”“开课超过30天扣未消课时费80%”“享受优惠后退学全额扣除活动金额”等条款,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我的责任、排除我的主要退款权利。 3. 拒绝依法退款:我因机构未履约及个人原因申请退款时,机构依据上述无效格式条款拒绝按未服务课时比例退款,仅同意扣除高额违约金后退还少量费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及《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中“按未完成课时比例退款”的要求。 该机构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退款至少4000以上。结果根本不同意,只能退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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