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粒门食品现头发异物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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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3月30日在金粒门(长沙县星沙吾悦店) 购买山胡椒魔芋丝一盒,金额11.3元。食用时发现食品中混有一根明显的头发异物。事后与商家沟通,对方拒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 48条规定进行赔偿。该条明确规定:生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我的诉求:1.退还问题商品货款11.3元 2.依法赔偿1000元3.请监管部门对该门店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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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11.3元
投诉编号:
1011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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