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通留学上海分公司退款计算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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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3月3日与被投诉人达成服务合作约定,该服务原价7000元,双方协商后折后实际支付4000元。 项目履行中,经双方确认,本人已完成项目价值按原价核算为3500元,未完成部分价值3500元。依据公*交易原则,合理退费应按(未完成项目原价÷总原价)×实际支付价核算,即(3500÷7000)×4000=2000元。但被投诉人采用“实际支付价直接减已完成项目原价”的不合理方式,仅愿退费500元,该算法违背交易常理,刻意压低退费金额。本人多次沟通要求合规核算,被投诉人均拒绝。 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侵犯本人公*交易权与求偿权。 现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恳请依法介入调解,督促被投诉人退还合理费用2000元,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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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投诉编号:
10112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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