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汀餐品中发现头发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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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塔斯汀·中国汉堡(高埗上江城店) 订单信息:2026年04月08日 13:29:26 下单,订单号 80***************86,消费金额 9.58元。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6年04月08日在该店购买塔斯塔翅根桶套餐。食用过程中,餐品内赫然发现有头发异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不得混有异物的强制性标准。 诉求: 1.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2. 要求商家支付价款10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的惩罚性赔偿金,合计赔偿1000元。 3. 请监管部门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对其后厨卫生问题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