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APP拒退门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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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APP购买一张门票。于4月11日于微信小程序猫眼*台客服申请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不予受理拒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111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页面公示=合规”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公示不等于合法,违法的格式条款即使写在页面上,也不会因此产生法律效力,反而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你截图留存的证据完全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