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APP购票场次错误且拒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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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A PP购买第十二届太湖湾音乐节门票。于4月2日在猫眼A PP购买5.4场次的666门票,付款后却显示5.3,第二次购买5.4场次的666门票仍是显示5.3演出信息,咨询猫眼客服申请退票井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不予受理,拒绝二次退票,而在退票规则详情页上并未显示只有一次退票权益,当前仍是无条件退票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6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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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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