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琴手表五日内走时不准,商家拒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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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于2025年9月16日自被投诉人处购买浪琴品牌手表一只(序列号57****09),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0588元。被投诉人销售时未就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退、换、修的具体条件及期限)向投诉人作出明确、充分的告知。 购买后五日内(即2025年9月21日前),该手表即出现走时严重不准的异常情况。投诉人就此向被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销售人员称该现象“属于正常”,仍未告知该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亦未说明后续处理途径。 其后,投诉人将该手表送至浪琴官方售后进行检测检修。经官方售后检修确认,该手表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附检修单据或检测结论,如“机芯故障/走时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等具体描述)。投诉人据此再次联系被投诉人要求依法处理,被投诉负责人王礼雯明确拒绝,且表示“随便投诉”。 投诉人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投诉人销售时及投诉人首次反映问题时,均未如实告知产品质量状况及售后处理方式,侵犯了投诉人的知情权。 该手表在购买后短短五日内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对“合格产品”的合理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走时不准属于根本性质量问题,被投诉人应当承担退货、换货或修理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被投诉人拒绝处理,已构成违法。 被投诉人以“正常现象”“随便投诉”等态度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存在主观恶意,应予纠正。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恳请贵局依法调查并责令被投诉人履行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