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未显著提示退票规则拒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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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4月在猫眼App购买杨千嬅杭州演唱会门票一张,订单号27*******27,金额698元。购票页面显示退票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19:00。 我此前因行程变化退过一次同场次的票,后因计划调整再次购买。2026年4月15日11:06,我在退票截止时间内联系猫眼客服(工号263751)申请退票,被客服以“同一账号同一场次仅享一次退票权益”为由拒绝。 该规则在我第二次购票时,猫眼*台没有任何弹窗、加粗、变色等显著方式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猫眼未履行提示义务,该规则应属无效。猫眼*台在购票页面标注的“不退不换”条款,使用的是极小字体,藏在一堆密密麻麻的文字中,未采取弹窗、加粗等合理方式显著提示。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猫眼未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对我没有法律约束力。距离演出还有10天,不影响二次销售,要求全额退款。 我的诉求:按页面承诺的退票截止时间,办理全额退款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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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698元
投诉编号:
10122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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